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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实训指导教师安全责任制度
作者: 阅读: 日期:2011-07-02

    为明确指导教师在实习实训教学中的责任和义务,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,促进我系实训教学的管理,防微杜渐,杜绝事故的发生。

    一、实训指导教师的责任和义务

    1.指导教师必须遵守学校和系部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《实训基地管理规章制度》。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,自觉的严格要求自己,做到一切都要为学生的安全负责、为学生提供全方位服务;听从指挥,服从学校和系部的安排,完成实训指导任务。

    2.严格按照实训基地仪器、设备使用规程的要求尽心操作,每次使用前要首先要检查相关的设备、设施是否对学生的安全造成威胁,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。

    3.在进入实训场所前,指导教师必须首先要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有效的岗前培训、安全教育之后再进行教学;教学过程中必须做到教学有秩序、学生有纪律、设备操作有记录,不得让学生私自操作,尤其是随意开闭配电电源和未经允许随意通电使设备运转。

    4.及时排查所用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,尤其是用电、用火的安全,如发现安全问题应立即中止相应的活动,采取妥善措施并立即报告。

    5.学生进行操作练习时,教师要监控学生的一举一动,若发现学生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,应立即让其停止操作并纠正,并进行正确的示范。

    6.负责向学生讲授实训场所的要求和学生实习规范,特别是要注意培养教育学生对实训基地应有的责任感,使学生时刻做到爱护实训场所的仪器和物品,勤俭节约、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。

    二、对发生以下情况的,则视为指导教师失职,系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措施,追究相应责任责任人的责任:

    1.未履行实训指导教师职责,如擅自离岗等造成人员伤害发生的。

    2.未按照实训场所安全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。

    3.在实训中存在安全隐患(如:开关漏电、接线老化、玻璃破损、门窗破损等),未能及时发现或未上报相关部门维修而造成不良后果的。

    4.公物损坏而未履行器材报损、折旧手续,造成公物流失和未按出借手续私自外借实验器材影响教学的。

    5.在实训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(如失窃、工量具遗失等),事后又不知情或未能及时发现并报相关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。

    6.未按照系部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方案进行培训指导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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